华东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10-21   访问次数:128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现制定《华东理工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条例》。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第二章  资助与流程

第四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华东理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资格: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考入本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三)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五)资助期限:4年。

第五条  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华东理工大学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二)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汇总申请信息,按每年通知报送时间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下拨资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到学校后,学校按有关规定用于退役学生资助。

第六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本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退役士兵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退役士兵资助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修正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