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21   访问次数:271   作者:

20123月修订)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本意见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的成员名单报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3)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报学生事务中心备案。

4)学生事务中心对学院成立的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对本市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设置分为三档:

第一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13元以下的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发放勤工助学优先录用红星卡

第二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13元到320元之间的认定为困难学生,学校发放勤工助学优先录用红卡

第三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20元到505元之间的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学校发放勤工助学优先录用白卡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一每学期进行一次认定,大二、大三和大四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认定程序为: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应如实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从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持《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事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事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所有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

8)学生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9、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0、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1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本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