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21   访问次数:1146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分校内与校外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外用人单位提供设立。

第三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管理勤工助学岗位过程中,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申请上岗,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合理照顾持有勤工助学优先录用卡(红、白卡)的学生,培训上岗,规范管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必须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内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优先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的原则,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请设置若干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设岗计划。经审核设定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或录用本校全日制学生上岗。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请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经审核设定的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勤工助学网站公布招聘信息,统一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或录用本校学生上岗。

第八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核发。因缺编而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有创收来源的单位,负责支付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全部。学生报酬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核发。

第九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用人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市场部负责开拓。校外企事业单位填写用人申请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资证,签订《上海高校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培训。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凡具有华东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权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无重修课程,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期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学生到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领取或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上下载《华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二)学生将经学院审批后的申请表交到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根据遵循三优先原则(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成绩优秀者)公开招聘。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上岗人选,经用人单位面试确定上岗学生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通知学生上岗。由培训部对上岗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办公礼仪、基本技能、安全和心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顺利上岗,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经过岗前培训的学生,由培训部发放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时必须佩带上岗证。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机关部处设置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不超过3个,学院按年级设置1~2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 每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参与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招聘、推荐或录用学生时必须告知上岗的工作职责、要求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权退出勤工助学岗位,但必须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接受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双重考核。各用人单位应指定具体岗位职责,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或未通过考核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或用人单位有权撤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有月薪制和时薪制两种形式。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根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支付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交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和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核发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学生,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发放到由学生提供的银行帐号上。

第二十六条 利用本单位资源和经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及时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结算到帐后马上发放,每月15日或30日发放到由学生提供的银行帐号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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