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修订)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管理意识和组织能力,鼓励学生在构筑和谐校园、助人帮困、心理健康网络建设、为集体服务方面,做好社会工作,并促进学生成为复合型人才,我校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选范围
本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包括留学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社会工作及服务成绩突出;自身品学兼优,;所在集体(寝室、班级等)整体面貌良好。
四、评选时间
每年6月初开始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五、评选办法
1、各学院社会工作奖按各年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学生工作部(处)通知为准)评选。
2、在校学联、学代会和社团联等校级学生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同学,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择优推荐,学院复核。
3、学生每学年最多只能获得一次社会工作奖。
4、评选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原则上A等和C等获奖比例相同。
5、获奖名单经学院评选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六、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社会工作奖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