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参与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抽查及对有异议论文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14   访问次数:1925   作者:

 

校通字 【2005】170号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现就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凡需申请保密的学位论文,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上报申请学位材料的截止时间前至少60天由导师提出保密申请,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学位论文不登录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网。若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的过程中或学位论文已被批准保密后,自行登录双盲抽检网并被抽中的学位论文,必须按规定送审。
二、被抽中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在研究生院规定的上报申请学位材料的截止时间前至少30天,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三、按上述期限送审学位论文,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结果还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照常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其后返回的盲审结果是否存在异议,均不影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的效力。但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将按“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后,返回的盲审结果如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学院的研究生管理岗应通知论文作者和导师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交导师组组长审阅。如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所属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或通讯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是否需要修改论文的决定。对盲审有异议的学位论文处理结果,需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申请审核前,如返回的盲审结果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应酌情重新进行论文工作(补充或调整研究内容、修改论文、盲审),重新盲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所属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或通讯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准予毕业并同意申请学位,或暂缓毕业并重新进行论文工作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交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未按规定时间送审学位论文,导致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意见尚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
七、自2005年7月10日起执行,7月10日前执行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