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1   访问次数:503   作者:

         为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现就加强我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凡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各种压缩气体在采购运输、储藏或操作过程中,若处理不当,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等事故者,统属化学危险品,应当按本办法严格管理。
二、化学危险品的分类
1.易燃药品
⑴ 自燃药品如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
⑵ 遇水燃烧药品如钾、钠、电石等。
⑶ 易燃气体如煤气、沼气、乙炔等。
⑷ 易燃液体如乙醚、丙酮、汽油等。
⑸ 易燃固体如赤磷、镁粉等。
2.易爆药品
⑴ 炸药如硝铵炸药等。
⑵ 爆炸性药品如苦味酸、重氮化合物等。
⑶ 强氧化剂如过氧化物、硝酸盐、过氯酸等。
⑷ 强还原剂如氢化铝等。
⑸ 压缩、液化气体如各种气体钢瓶。
3.剧毒药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4.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溴、甲醛等。
5.放射性物资如钴60等。
 
三、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1.化学危险品采购,应按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办理。
2.购买化学危险品原则上由校实验室与装备处统一采购。
3.各组室实验室需用化学剧毒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人须事先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剧毒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申购领用单”,经组室主任认可用途和用量,交学院实验室主任、院系、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送校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采购和领用。
4.若有单位需要自行采购特殊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到实验室与装备处审核、登记、备案。
 
四、化学危险品保管及使用
1.教学、科研用化学试剂可适量存放在符合要求的准备室内,但存量不超过一周用量,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3.化学危险品存放点内,严禁明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防爆。
4.化学危险品使用时,应严格手续,仔细核对,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 5.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药品,不可存放在一起。
6.各种压缩气体钢瓶,应按规定每年检查一次。
7.领用剧毒和爆炸物品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最少数量。做到“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并且做好使用登记和消耗记录,须严格按管理规定,做到“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七、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1.学生在使用化学危险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2.师生在使用剧毒药品时,应记录使用数量,实验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
3.实验结束后的废液残渣,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需经分解破坏后,方能倒入废液缸。
4.对使用化学物品若有多余或失效,严禁乱倒乱处理,由贴好标签、分类包装送往校环保办废化学物品回收站进行统一集中处理。
5.对自购特殊化学物品,在采购中要同时签定使用后的处理条款,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