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1   访问次数:3636   作者:

  校研(2011) 52号

    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现对我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转导师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内可提出在同一一级学科内转专业申请。经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导师组长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转专业后,需学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提出在同一一级学科内更换研究生导师的申请。经师生双方签字同意,并征得新导师和导师组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条 导师一年以上脱离华东理工大学工作岗位,包括长期出国、借调等,造成无法实际指导研究生研究学习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导师组长和学院同意,确定新导师,原导师不应阻碍学生的选择。
第四条 导师曾有减招、缓招、停招等记录的,五年时间内,其研究生提出转导师申请,无需取得导师同意,学院可直接予以受理。
第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后所产生的学术、经费管理等问题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在转专业、转导师过程中产生争议,教师或学生均可向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七条 此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