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要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1   访问次数:2709   作者:

校研(2011) 98号 

       为保证我校与国内外合作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依据学校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招收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合作双方均应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配备一名导师,共同指导其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并确定其中1人为第一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导师则负有协助指导责任。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数量和质量要求。理工农医类博士生须在国外学术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界定,下同)、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双边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数学学科为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SCI收录期刊;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视同1篇论文;若已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且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界定的SCI一区或二区学术期刊上,则认可为满足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完成的学术成果条件。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须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不含扩展版,下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CSSCI收录期刊。
2)作者署名要求。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博士生身份署名为华东理工大学或双方单位;导师应在学术成果中署名。
3)单位署名要求。对于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的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至少1篇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理工农医类要求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人文社科类要求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且博士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华东理工大学。
       纳入国家特定国内联合培养计划(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培)的博士生,若我校导师为第一导师,则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华东理工大学,且博士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华东理工大学;若合作单位导师为第一导师,则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理工农医类要求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人文社科类要求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且博士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华东理工大学。
       对于未纳入上述计划的我校与国内单位合作培养的博士生,其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华东理工大学,且博士生和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华东理工大学。
三、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我校博士学位时,如在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说明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的,可以英文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但须同时提交一份不少于1万字的中文摘要。

四、本规定自2010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以往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