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1   访问次数:560   作者:

                                                                                                         校研(2009)  79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保证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同时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经研究决定,博士学位论文在按“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评阅时实行部分匿名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匿名评审的具体程序为:
    1.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审后,论文作者应在学校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前,将隐去导师、作者姓名的学位论文一式二本,连同填写好的“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书”和“非匿名评审专家名单”等一并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已办理论文保密手续的博士学位论文,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提供5位可送审专家姓名、职称、通讯地址、工作单位(军工保密论文提供的送审专家需经校军工办审核签字);
    2.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论文进行编号、登记、送审;
    3.匿名评审意见直接返回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对论文匿名评审结果进行登记,并隐去评审专家信息后返回至各学院学位管理人员,学院学位管理人员将评审意见交论文作者和导师供修改论文时参考。
二、对匿名评审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评审结果一致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并同意直接进行论文答辩,且要素评价中未出现“D”的,可申请论文答辩;
    2.有评审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论文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由研究生院聘请三位专家进行匿名复审。论文在匿名复审前,论文作者需填写“学位论文匿名复审申请表”;
    3.评审结果中要素评价出现“D”,或建议“作实质性修改再审后答辩”的,论文作者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两位专家(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进行匿名复审;在匿名复审前,论文作者须填写“学位论文匿名复审申请表”,复审结果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复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4.评审结果为学位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建议“作适当修改后答辩”的,论文作者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并由论文作者填写“学位论文修改纪录表”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论文作者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修改纪录表”需报研究生院;
    5.学位论文两次匿名评审后仍未通过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学位论文作者与导师对匿名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至少一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仲裁,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决议。若异议成立,则该匿名评审意见不列入评阅意见,不影响评阅结论;若异议不能成立,仍须按要求进行匿名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7.论文送审25个工作日(研究生院登记的送出日期起算,寒暑假期间以两天计算一个工作日)后,虽匿名评审意见未返回,但非匿名评审专家意见一致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可以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后返回的匿名评审意见对论文提出异议的,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匿名评审意见,酌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8.匿名评审期内,匿名评审意见全部返回前不得举行论文答辩,违反规定者,答辩结果不予承认。
三、其它事项
    1.博士学位论文不参加上海市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2.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结果中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学术水平”或要素评价中出现“D”或建议“作实质性修改再审后答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
    3.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费用由学校承担,再审的费用由导师或申请人承担。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若有关内容与《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审的规定(试行)》(校通字〔2006〕82号)不一致的,以本修订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