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园区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12   访问次数:1429   作者:

校后(2009)6号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园区的管理,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提高学生文明素质,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依据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博士生、硕土生、本专科学生。其他借读、进修、合作培养等在学生宿舍园区居住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园区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体现学生文明素养和综合素质的主要渠道,也是反映学校文明状况的重要窗口之一。做好学生宿舍园区管理工作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园区实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并鼓励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和高尚道德情操养成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 学生宿舍园区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宿舍园区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包括校学生宿舍园区工作管理委员会、学院学生宿舍园区工作小组、学生宿舍园区自治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园区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宿舍园区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部署。宿舍园区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精神文明办、学生会、学代会、研究生会、研代会等部门组成。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正副主任。
第五条 学生宿舍园区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服务中心宿舍教室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联系。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宿舍园区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总支)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正副组长,成员有分团委书记、思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园区中的思想工作、宿舍园区学生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学生宿舍园区自治管理委员会由各楼长、层长和寝室长等成员组成,协助校宿舍园区工作管理委员会、学院学生宿舍园区工作小组开展学生自治工作。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制定宿舍的安置计划,并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馈宿舍资源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对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管理与考评;负责审核学生宿舍的调配与修缮计划;负责对宿舍日常管理状况进行考评,并及时处理协调宿舍管理服务中师生的意见和投诉。
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宿教管理部承担学生宿舍调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常规检查等日常工作,以及承担宿舍园区公用设施的报修或维修,协调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工作。新生入学时,宿教管理部根据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供的新生名单,向各院系提供相应数量的宿舍床位,由各院系具体分配学生宿舍及床位。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园区的治安管理,指导、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等;负责定期检查宿舍的消防设施和技防设备的维护等;协助宿教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协助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宿舍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负责宿舍园区学生奖惩处理;协助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学生住、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校团委负责指导学生自治管理组织围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学生宿舍区开展各项文明创建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发挥学生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的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办负责协助、并指导学生工作系统、共青团系统在学生宿舍园区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考核评比活动,推动宿舍园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据宿教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负责对学生住宿费进行结算和水电费的补贴发放等。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园区自治管理委员会以强化学生思想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为目标,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营造时代气息的宿舍文化氛围;促进学生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反映学生的要求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协助园区管理人员对各类违纪、违规现象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受理学生申述;参与园区的决策咨询。
第四章 宿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按规定办理入住、变更及退宿。
第十七条  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宿舍园区的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整洁。有义务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宿舍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对学生宿舍楼实行相应的作息制度。国定节假日及因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作息时间调整由学生宿舍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宿舍教室管理部具体负责落实。学生宿舍夜间规定时间内宿舍楼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可以联系门卫值班人员。
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集中住宿(管理办法另定),并关闭宿舍楼。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接待来访人员,被访人要尊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并敦促来访人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宿舍园区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按时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增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共同维护好消防设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宿舍园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宿舍园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为入住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静、整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勤奋求实、励志明德的学风,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宿舍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得体的行为举止,营造团结和睦的宿舍园区氛围,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争创“样板寝室”、“汇贤之家”等,共同维护宿舍园区公共秩序,建设一个整洁文明的园区生活环境。
第六章 学生自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园区自治委员会为学生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团委和校学代会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与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学生自治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园区自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并设楼长、层长、寝室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园区自治委员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要围绕营造安全文明的园区环境、建设丰富多彩园区文化、协助与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等方面开展工作;督促学校《学生宿舍园区管理条例》的实施,积极做好宿舍园区管理的宣传工作,促进学生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所有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园区管理条例》,各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内容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学校制定《学生宿舍园区管理细则》。对于违反《学生宿舍园区管理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参照学生管理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颁布执行,原“宿舍管理条例”即行中止。本条例由校学生宿舍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