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宿舍违章用电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12   访问次数:2931   作者:

校后20099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防止因违章用电引发火灾事故,减少因火灾事故给住宿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宿舍包括徐汇校区、奉贤校区、金山科技园区的学生宿舍和以学校及其下属机构名义租借的供学生居住的宿舍。
第三条 以学生居住为主的建筑物,部分房间经允许变更用途的,其内人员除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电器外,不得使用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不得违章用电或有不安全用电行为,违反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在学生宿舍禁止使用下列电器:
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直发器、卷发器、电取暖器、电热毯、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以及功率在500W以上的饮水机以外的其他用电设备。
第五条 在学生宿舍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敷设电线、乱拉乱接电线、拖线板(电线)途经床铺和交流用电设备放在床铺上使用等行为。
第六条 在学生宿舍下列行为属于不安全用电行为:
用电设备周围没有留出规定的安全距离;将使用结束尚有余热的电器放在可燃物旁边;人离开宿舍时不关闭电器设备的电源;长时间不用的电器设备不拨除插头以及违反电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电行为或不安全用电行为应予纠正,每周汇总后报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应对当事人开展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再次发生的,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禁用电器的,一经发现应予制止,禁用电器先予收缴,报所在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院处理,并报保卫处备案。首次使用禁用电器的,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德育学分不及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再次使用禁用电器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宿舍楼的寝室内发现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行为又无法查实当事人的,由学院对该宿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全学院通报批评,该宿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寝室,学生处、研究生院依据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条 违章用电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依事故的违章情节和危害程度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现存或新买的禁用电器,应主动与宿舍管理部门联系,由宿舍管理部门登记,并贴好封条后由学生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 对没有封条或造成封条损坏的禁用电器,按使用禁用电器论处,并予收缴。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收缴的禁用电器交所在学院代为保管,适时由学生带回家。无法查实物品主人的禁用电器作无主物品收缴后销毁。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共同争创文明寝室、样板寝室,同一寝室的学生有责任对使用禁用电器、违章用电行为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并向管理部门举报。学校鼓励学生对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行为举报,保卫处和宿舍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在召开校治安综合治理表彰会期间对举报人评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院是学生违章用电处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负责、慎重、严格地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违章用电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争创安全文明单位活动中,并按学生人数的适当比例加减分,具体比例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具体问题,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