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2-12   访问次数:3204   作者:采研

 

 
                                                                                                       (200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中心任务,依法完善管理制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除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转户口、档案外,外地籍学生要将户口、档案及组织关系迁入本校。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报到时怀孕超过四个月的女研究生,暂缓报到,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在向学校申请入学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取得证明者,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条 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报到后,发给临时出入证,三个月内作为本人校内证件使用。三个月后,经各方面复查合格,学生正式取得学籍后发放正式研究生证、公费医疗证。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 
2.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中,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有不符合招生规定不宜入学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放弃或被取消新生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到校注册。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注册者,要事前向学院请假并提交必要的证明。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和考核的规定。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病或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请事假一周之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还应报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离校。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办理休学手续。请病假需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手续同请事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课程学习阶段,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政治活动缺席一次,作旷课3学时计;考试期间旷课一天,作旷课6学时计;从事学位论文期间,研究生应经常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请假未经导师允许,擅自离校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每学期旷课20学时以下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者,作退学处理。 
研究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课程学习期间,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位论文期间,考勤由导师负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出国合作科研、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离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要求转学者,需向导师、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在征得拟转入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转入学院和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院负责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或转导师,需符合下列规定: 
1.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内,有充足理由证明另一专业更适合于自己发展,可以提出转专业的要求。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在同一一级学科内的各二级学科间进行。申请者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导师组长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转专业后,需学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 
2.在第一学年内,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导师都可提出在本专业内更换研究生导师的申请。经双方签字同意,并征得新导师和导师组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拟作为新导师的教师必须在此时已获得相应的导师资格。 
3.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导师,生效日期以交研究生院核准之日起算。此前已拨出的业务费由原导师和新导师协商解决,此后的业务费拨给新导师。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和有关材料的导师栏目中填写新导师。 
4.转专业和转导师的研究生学习年限自进校之日起计算,按入学起推算的规定时间进行中期检查。因转专业或转导师不能按期毕业者,逾期作延迟毕业处理,所需费用等与原专业、原导师无关。 
5.导师出国、调离、身亡等造成无法指导研究生的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导师组长和学院同意,确定新导师。若确需转专业,则由原来和新的导师组组长和有关学院同意。转导师和转专业都需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二十二条 跨学院转导师的研究生,自转导师申请获批准之日起,研究生的管理由转入学院负责。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1.因患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证明必须休学者; 
2. 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3.经批准,尝试自主创业者; 
4.已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者; 
5.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二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因病复学者,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附校医院审核同意的复学证明),报送研究生院,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因出国自费留学退学,一年内未成行而申请恢复学籍者,通过复学审批手续后(护照暂存研究生院保管),方可复学。但恢复学籍在校阶段,不可因自费出国留学再次退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居住或休息治疗。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患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原因休学者,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仍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坚持正常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可由学生、导师或校、院管理部门提出,经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给予退学。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作如下处理: 
1.凡研究生退学,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研究生待遇,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华东理工大学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申诉条款申诉。 

第六节 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至2.5年,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入学前已选修了研究生课程的,最早可在入学后满一学年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4.5年,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入校后3.5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课程学习不合格,但已经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给予结业;课程学习不合格,且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给予肄业。博士、硕-博连读研究生如学习年限已满,不能按期毕业的,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入校满一年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等,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在拟答辩三个月之前由研究生提出,需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未能按学制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习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学习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时间。需延期毕业者,春季在1月10日,秋季在4月1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录取后,前三学期按硕士研究生管理,第三学期末进行博士研究生资格认定,经博士研究生资格认定为合格者,按博士研究生要求培养。凡不适合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可按硕士研究生要求培养。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课程学习合格,但学位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若该生的学习年限未满,可在期限内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然后重新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学历硕士研究生在入校后3.5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课程学习不合格,但已经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课程学习不合格,且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给予肄业。结业的研究生,可在余下的学习年限内,对不合格课程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合格者,可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结业的研究生在学习年限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培养环节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中途离校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第四十六条 结业、肄业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就业推荐。自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内如无接受单位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定向和委培研究生,学业结束后按协议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每年分春季、夏季二次发放。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与申诉,细则参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和《华东理工大学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二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需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凡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需征得所在单位和校行政部门的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的休学、复学、退学、延期、提前毕业以及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六十三条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肄业、结业后,回原委培、定向单位工作,按照协议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院寄给该单位人事部门转发本人。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