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28   访问次数:523   作者:

                                                                                                                             1985年制订,2009年4月第6次修订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选修和学习
研究生课程学习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进行。
1.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所有课程都必须在办理选课手续后,方能取得听课资格。
2.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研究生选课手续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在校生安排在上一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前进行,新生在入学教育周(第一周)内进行。
3.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研究生院排定的课表进行选课。
4.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更动。如确需加、退选,需经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本人在开课三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开课三周后,不再受理加、退选课要求。
5.所选定课程应按规定时间听课、按任课教师要求进行学习。
6.研究生未办理选课手续,教师不能自行同意其参加考试,学校也不承认其成绩与学分。
二、课程考核
1.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均须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有医院病假证明,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有事假报告。研究生将病假证明或事假报告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不参加本届考试,参加下一届研究生考试。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2.学位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学习年限内参加重考或重修相同性质课程。参加重考或重修的研究生必须经选课后取得考试资格,重考与它届研究生同卷同堂进行,不再另行安排。在学习年限内未能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者,予以退学。
3.博士研究生因课程学分未达到要求引起课程学习时间延长,博士候选人资格认证时间也相应顺延。
4.研究生考试作弊者,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考场纪律
1.研究生参加考试时,应携带本人的研究生证或身份证,置于课桌右上角上以备查对。未带规定证件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考场座位表入座。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考卷发出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3.除答卷必须用的文具及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书籍、笔记、手册等。开卷考试时可携带的材料由主考教师指定。
4.题纸上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应举手请示监考教师解决。
5.严禁以任何理由在考场相互交流、抄袭或偷看别人答卷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如有舞弊者,则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答卷,并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6.考生答卷时,无特殊原因中途离场后不得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
7.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笔,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8.严禁将考卷、答卷带出考场,中途携带考卷离开考场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结束时携带考卷离开考场者,成绩以零分计。
四、成绩查询和打印
研究生成绩查询由本人在研究生培养信息管理系统中自行查询。课程学习结束后,由学院为本院研究生打印总成绩单。
研究生若对本人上一学期成绩有疑问,需在成绩查询开放后一周内到学院说明,并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到课程开课学院查询。
五、在此之前颁发的涉及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其它有关文件或规定,如与本文所述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内容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