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1-12-12 作者: 访问次数: 1192

                                                                                                                         2002年1月制订,2005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在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否则,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学校还可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2.盗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达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有协助作案者行为的,与作案者同论。

第八条  偷窃或伪造文档、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酌情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者,除酌情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促成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受以上处分者均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凡在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两性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注明“作弊”,必须重修之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有抄袭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若登陆非法网站,或帮助非法网站做技术维护,在网站上传播有害信息的,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每学期旷课累积20学时以下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累积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积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积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积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计算。

第十六条  凡违反华东理工大学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如图书馆借书、教室使用、医疗报销等规定,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下列处罚:

1.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奖学金、校内各种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当年已获得奖学金者,则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十九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问题,有立功表现者,酌情从宽处理。反之,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配合查清事实,阻挠他人举报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时,在校各级部门尽心处理的同时,学院先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然后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地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

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定性准确地给予违纪学生以恰当的处分。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受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的研究生,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获得学院、学校奖励者,毕业前,本人可向学院提出降级甚至撤销处分申请,学院讨论决定后,报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后,可降级或撤销处分。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二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凡上述条例未列举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