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1-11-29 作者: 访问次数: 3800

                                                                                                校研〔2008〕98号 ,1998年6月制订, 2008年12月第4次修订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前一般必须至少完成三项(应用数学专业为两项)学术成果(包括专利或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和科学价值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发表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双边学术会议)上。国内核心刊物的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4版)》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1篇发表于SCI收录源期刊。
        若已在SCI收录源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且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则认可为满足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完成的学术成果条件。本学科领域的高影响因子期刊目录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界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4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08-2009版,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版)来源期刊(集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08-2009版,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期刊;学术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二、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计算标准
1.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须以华东理工大学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内容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研究生和论文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需为华东理工大学。与国内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时,博士研究生的署名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学术论文的单位署名顺序和校外指导教师的署名要求以联合培养协议为准。
2.发明专利
       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应以华东理工大学为第一或第二申请单位,专利内容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学生排名不限。
三、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
学校提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四、认可方式
        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含学术论文全文),授权或公开发明专利的证明文件。
        对于用E-mail形式获得的录用通知,需由导师在该邮件的打印件以及学术论文原稿中标有作者和单位信息的页面上签字认可。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六、特殊情况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本规定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正式实施,2009年秋季(9月1日)以后申请学位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研究生院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