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12   访问次数:5913   作者:采研

2002年1月制订,2005年6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一般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的原则是: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四条 政治上积极向上,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模范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主动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 
第五条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自学和研究能力,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1.“优秀学生”奖; 
2.“优秀学生干部”奖; 
3.“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4.“三助工作”奖; 
5.优秀社会工作奖; 
6.优秀课程奖; 
7.科研实践综合奖; 
8.优秀学位论文奖; 
9.其他奖。 
第八条 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奖。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三年级研究生有论文参与当年的“研究生论文年会” ,或已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4)个人体育锻炼积极,并带动班级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5)所在寝室当年至少被评为合格寝室。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市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1.5‰左右,校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5%左右;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3)学习成绩优良,获当年“优秀社会工作奖”或“三助奖”; 
(4)个人体育锻炼积极,并带动班级同学参加体育锻炼; 
(5)所在寝室当年至少被评为合格寝室。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0.5‰左右,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校研究生数的0.5%; 
(2)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校期间至少获二次学校奖励,其中一次一般是获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未受过行政或党、团处分;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已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4)体育锻炼积极,身体健康。 
2.评选比例 
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按上海市教委的文件规定执行,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校毕业研究生数的5%; 
第十二条   “三助工作奖”为一年级硕士生特设,评奖条件和比例: 
1.评奖条件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中按质按量出色完成聘任的助研、助教、助管工作,年终考核达到优秀者; 
(2)在“三助”工作中做出成绩,包括科研获奖、发表教学或管理论文、教书育人有成果; 
(3)个人学业优良。 
2.评选比例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每年九月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和比例: 
优秀社会工作奖共分三等,一、二、三等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1.评奖条件 
(1)个人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日常生活中无不文明行为; 
(2)在校、院研究生组织、研究生党支部、班级中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勤奋踏实,所负责工作绩效突出;或平时能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与校、院各项活动,从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得到同学们的认可。 
2.评选比例 
研究生人数的5%,每年九月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课程奖评奖具体方案请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奖学金评定方法(试行)》 
第十五条 科研实践综合奖 
科研实践综合奖面向全校全日制非定向理、工科博士、硕士研究生。 
1.评奖条件 
(1)总体上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 
(2)在学位论文阶段潜心科研,积极创新,勇于探索,表现出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素养,或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2.评选比例和时间 
(1)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为30%,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为20%; 
(2)学校在每届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五学期初(春季入学博士研究生在第六学期,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转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算起)组织评定,每届学生在校期间可参评一次。 
3.评选办法 
(1)着重研究生创新意识、探索精神和科研潜力、科研作风和素养、科研成果四方面,四方面分别占权重25%、30%、35%、10%; 
(2)研究生院每年按比例将名额切块到学院,学院分别组织学生申报、导师推荐、导师组评定; 
(3)学生申报材料首先由导师把关,导师可按一定的获奖比例向导师组推荐获奖候选人,导师组在汇总各导师推荐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导师讨论,按比例确定出获奖候选人报学院,由学院奖惩工作小组评定获奖等级,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评奖条件和比例见《华东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奖评奖条件: 
1.有健全的党团支部、班委,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是非分明,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达60%以上;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秋韵节”参与率达70%,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有获奖或论文,班级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班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有同学在研究生论文年会上获奖。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宿舍整洁,寝室卫生合格率达到85%,有宿舍被评为文明寝室。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的奖项之外,一般奖项的评选,均应由学生本人(班级)申请或教师推荐,经导师(申报先进集体需分管院长)同意,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初评后,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评定,评定结果公开征求全校师生意见,如无异议,正式书面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个人和集体的报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先进集体的需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纪录),有关证明材料应附复印件。 
第二十条 各类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评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三助工作奖”和优秀社会工作奖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奖状、奖金或纪念品,全校通报表扬,将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如学位论文在有关评审中有异议,或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将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奖励。 
第二十四条 如有奖项中某些内容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